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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流浪猫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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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宠物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般情况下,在动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跑丢了的流浪宠物伤人,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意志外丧失占有的动物。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的饲养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投喂者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主流观点为应当由负责安全保卫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的,如果恢复野生状态的动物适应了新的生活,与其群体一样生存栖息,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再对其所造成的侵害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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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咋办,好意施惠行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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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经常发生的搭乘便车、代投信件、邀请好友参加宴会等行为,这类行为一般被称为好意施惠。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有时候也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好意施惠致他人损害,那这种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好意施惠行为理论,其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主观无受法律约束意思、无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期介入等三方面。好意施惠行为本质是非法律行为,施惠人主观上基于情谊或增进感情,没有订立契约的意思,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人没有义务必须为施惠行为,受惠人不享有施惠行为的履行请求权。由于好意施惠行为非法律行为,所以法律不调整行为本身。 我国侵权责任确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得以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好意施惠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好意施惠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处理的时候应该酌情减轻好意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这是与其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案件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其侵权责任,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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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们看过来:宠物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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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居民选择饲养宠物狗以此缓解社交压力或提升幸福感。对于爱狗的人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要确定宠物伤人的责任方, 一看饲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看宠物伤人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受害者在事件中存在包括主动去敲打、挑逗饲养动物等在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饲养动物应遵守本地的相关规定。如若发生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事后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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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被曝汉堡里吃出手写纸,店长竟只配80元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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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费者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在麦当劳的板烧鸡腿堡中,吃出一张有着蓝色墨水字迹的纸张,沟通时店长称只赔80元的餐品,如果不满意赔偿可以另寻方式投诉。此外,还有消费者表示在麦当劳餐品中吃出油炸苍蝇、虫子、鸡蛋壳等异物。这种含有异物的食品显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而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这种出售、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购买该食品所花费价款的十倍或者因此受到损失的三倍要求商家赔偿。所以购买到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麦当劳给予十倍赔偿的。作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可以把商家投诉到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他们来对商家作出相应的处罚;还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照自己购买该食品所花费价款的十倍给予自己赔偿;如果说商家拒绝赔偿的话,消费者可以起诉处理,也可以申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对于这种生产、销售的食品里有异物的商家是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而且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则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三、如果说商家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则要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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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给女租客发不雅视频,涉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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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姑娘小李在重庆高新区租房,9月2日,60岁左右的男房东突然给她发了一段不雅视频,她以为对方发错了没有回应。几天后,房东竟发语音问她看视频的感受,还问“想不想,多少钱一晚”,她认为这是性骚扰,感到十分害怕,于是想要退房并报警。最后警察对男房东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向他人发不雅视频违法吗?向他人发不雅视频是违法的。该房东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性骚扰,他通过网络工具向别人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性骚扰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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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要受到什么惩罚?学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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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很多老师打学生的情况,有的学生甚至会被老师达成在重伤。那么,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网友询问:老师打学生,要受到什么惩罚?学生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车旅费)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4、对个别屡教屡犯的教师,批评教育无效的,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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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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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遭遇到消费欺诈并不少见,但索赔却异常困难。 什么是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欺诈的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过失不属于主观要件,这是因为如果经营者并无恶意,予以惩罚性赔偿显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发展。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欺诈行为有两个基本表现,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经营者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但未告知真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一般而言可以概括为“说假话、卖假货”。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去综合判断。 最后,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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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琐事侮辱同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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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扬州的女子李某竟在工作群内辱骂同事张某,并捏造事实丑化张某。不仅让张某遭到非议,甚至还引起了家庭矛盾。近日,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辱骂他人的民事责任是什么本案中李某的侮辱行为显然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对于这种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权人首先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有关侮辱受害人的言论;其次需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因侮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最后,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李某需要向张某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因此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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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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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网友咨询: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性骚扰是非法的。忽视性骚扰并不会让它消失,可能会使情况变得更糟,如果遭遇性骚扰,可以: 1.保持冷静,与对方的身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醒对方停止提出这种行为。如果对方手上还有动作,一定要及时制止。 2.收集和保留好被骚扰的证据,如视频、录音、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 3.不幸遭遇性侵害后,应在第一时间报警。证据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提起诉讼。若经济困难,可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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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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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后一公里”是城市居民出行采用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障碍,共享单车(自行车)企业通过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服务,完成交通行业最后一块“拼图”,带动居民使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热情。现如今,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其便捷省力、随“扫”随走等特点,使其成为不少人选择使用的短途交通工具。共享单车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扫码后实际就与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合同内容往往由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构成,租赁期限较为短暂。 单车运营方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单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其投放的车辆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投放的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如果共享单车本身存质量问题,用户骑行出现安全事故后,共享单车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平台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追偿。 如果共享单车本身没质量问题,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为和机动车抢道或违反交通规则,那应按照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结果执行。驾驶人员未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旦造成事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而言,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会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绿色出行低碳环保,但是骑车也需谨慎:骑行前,对共享单车进行检查;骑行中,遵守交通规则。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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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在公交车上受伤,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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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人们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车上肯定是人来人往,如果说在公交车上受伤了的话,那么所受到的影响和赔偿责任就很多。 乘客坐在公交车上打瞌睡或者自身未站稳导致受伤的,乘客应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乘坐公交车期间与客运公司建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司机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且车内其他乘客没有出现因惯性向前的姿势或比较剧烈的身体晃动,则乘客本人对此次损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交车内人员拥挤,第三方肇事导致乘客受伤的,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客运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再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司机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的,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乘客上车投币后,与客运公司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致乘客受伤,违反了安全运输义务,按照客运合同属于违约,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客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若已投保了承运人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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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女子摔倒骨折,共享单车事故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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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倪女士在骑共享单车去上班时,车子刹车失灵,导致倪女士摔飞了出去;因为此次事故倪女士左胳膊骨折,左肩关节脱位,面部受到损伤,还掉了五颗牙齿,为了治疗共花费近4万元,经过报销后倪女士自己支付了8000多。事发后,单车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了倪女士5000元,剩下的3000理赔专员表示只承担一半。对于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扫码后实际就与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所属的公司作为单车的运营商,对于单车是有维护义务的,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单车是没有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单车的运营公司对于出现问题的单车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避免让客户骑到坏了的单车出现事故。所以说如果消费者骑到了有质量问题的单车并因此受伤的话,可以要求单车运营公司赔偿,因为这是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对租赁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本案中的单车运营公司并没有及时对刹车失灵的单车进行维修,这才导致了倪女士骑到了坏了的单车被摔伤,所以单车运营公司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就属于一种过错行为,他们应当为自己没有尽到义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追究单车制造商的责任。另外倪女士自己其实在骑行前也是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她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问题;所以如果说在其骑行之前刹车就失灵了但她却没有检查继续骑行的话,她自己也需要为受伤一事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如果消费者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比如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的,那么消费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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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门铃会侵犯对门邻居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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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带有自动摄录的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居民家庭。然而,智能可视门铃在给居民家庭带来安全、防盗的同时,也给邻里之间带来了困扰,有的甚至引发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 网友咨询: 可视门铃会侵犯对门邻居隐私吗? 律师解答: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住宅具有私密性,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是每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这种操作会使得邻居生活安宁受到侵扰,因此,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会侵害邻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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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微信群内公然辱骂他人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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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习惯用微信、QQ等网络空间记录生活的点滴,分享开心的插曲,吐槽不爽的事情。每个人都有多个微信群、QQ群,聊天中争执几句很常见,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可能就违法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上辱骂他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正,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辱骂内容进行固定取证,对实施辱骂行为人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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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侵犯肖像权,鹿晗起诉某炸鸡店获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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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的肖像,如果他人想使用,并且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用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炸鸡店的私自使用鹿晗照片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二、使用、制作和公开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不构成合理使用或者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也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别人的肖像不用于商用的,是否就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了?答案是否定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并不以是否商用为前提条件,不管用途是什么,只要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不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的使用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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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健身房洗澡被女子看光,向健身房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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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浙江宁波的张先生,在一家健身房泳洗澡时,突然看到一名女子走进来,事发后张先生向值班服务员反映,由于浴室区域无监控没找到该女性会员,张先生表示这件事对他精神造成了巨大困扰,向健身房提出:赔偿500元或免费2个月健身但都被拒绝。不论这位女子到底是有意闯入还是无意闯入,她的这种行为都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因为首先浴室,就算是公共浴室也属于一个私密空间,其次洗澡这种活动也属于一种私密活动;而闯入他人私密空间,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是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男子健身房洗澡被女顾客看光,健身房有责任吗?在此案中,健身房是有责任赔偿张先生的。因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是有义务保障顾客安全的,而这个安全不仅包括顾客的人身安全,还应当包括顾客的隐私;但本案中的健身房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进入男浴室的女子,显然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护好顾客隐私的体现,所以他们应该为此承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张先生向健身房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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