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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怎么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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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借名买房的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产权归属如何判定?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中,双方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首先,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一)申请人带着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申请审批表;(二)准备好材料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三)房管局进行审核。(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复审以及评分之后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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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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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城市里房屋租赁行业发达,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租房的时候都需要签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签多久生效呢? 网友咨询: 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吗 律师解答: 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但合同有附生效条件的除外。一般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时间为准,具体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签订日期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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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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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网友咨询: 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知情权? 律师解答: 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资料和情况。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其本身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业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自觉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布相关材料,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如果物业公司不公布相关材料,业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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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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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网友咨询: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律师补充: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主导性和基础性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专有权就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其他权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及不同专有部分之间具有一体性,是不可分离的。共有权与专有权是一体的,基于专有权而产生,在不动产登记中,只登记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随之产生。共有权的大小由专有权的大小决定。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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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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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那么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网友咨询: 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律师解答: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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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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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一栋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和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我国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出卖人必须对其中一个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房屋最终归谁呢? 网友咨询: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律师解答: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律师补充: 遇见“一房二卖” 购房者如何维权? 这需要根据出售方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业主来进行讨论,具体如下: 1、如果出售方是开发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开发商是恶意串通第三方买卖房屋的话,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2、如果出售方是二手房业主,则不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根据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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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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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补充: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否则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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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政策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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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购政策是国家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平抑房地产市场过热态势,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而采取的重要调控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有些可能不会具备购房资格。出现这种情况以后,购房者原则上属于违约的情形。那么,因为限购令违约的,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因限购政策违约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1、若购房合同于限购通知发布前签订,双方可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订金或本金,恢复原状,并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后,因房屋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丧失购房资格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者贷款额度减少甚至丧失贷款资格,应理解为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购房合同于限购通知发布后签订,买受人必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处于履行迟延的状态,在此期间由于房屋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因情势变更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为合同无法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迟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房屋限购政策是公共性的调控政策,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且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房屋限购政策,若不违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为有效合同。 如果因为一方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房屋限购政策继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应当允许受欺诈方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并且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买受方没有购房资格,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等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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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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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房地产会提前预售房子,在房子还没建好的时候就先售卖,那么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律师补充: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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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后悔了,买房的定金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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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知道购房时在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需要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商家担心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后悔不履行合同,这笔定金就是用来减少商家损失的。 网友咨询: 签完合同后悔了,买房的定金还能退吗? 律师解答: 定金能不能退主要看退定金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交定金时,支付页面会有明确的预售协议,告知消费者定金支付规则。而定金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交完定金后悔了,这笔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果卖家收到定金后反悔,要双倍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定金。 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律师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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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永久租赁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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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房屋可以永久租赁给别人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想一直租赁的,可以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律师补充: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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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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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因为房产权属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总是会选择诉诸法院,那么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 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 1、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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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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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买的商品房是期房,从签订买卖合同,缴纳房款后,要等上一两年才拿到房子。相对于现房,买期房有一定风险,当开发商出现信用危机的时候,可能会延期交房。这是购房者不愿看到的,必须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权。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起诉? 网友咨询: 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起诉 律师解答: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起诉。当发现开发商有以下延期交付行为时,购房者可以起诉维权: 1、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房屋,或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2、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收房时,购房人认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并要求赔偿开发商延期交房损失。买受人按约定收房后,又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其次,如果发现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催交房,催交后三个月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去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开发商延期交房大多事出有因,除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罢工、骚乱等)外,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未验收合格。这种延期交房一般是因为开发商在手续或者质量上存在问题。 2、建设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开发商资金和人力投入不足导致的; 3、市政配套工程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4、贷款未办理好; 5、施工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6、小区道路和环境建设未竣工; 7、政府重新规划绿化、道路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小区不能如期完工; 8、开发商对房屋设计、小区规划进行修改导致无法如期完工; 9、开发商捂盘等涨价,不惜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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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买卖不破租赁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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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故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原本是为了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但却被许多业主和租客滥用,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受损。 网友咨询: 遭遇买卖不破租赁怎么救济? 律师解答: 一、可以跟租客协商,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购买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内有租户,应仔细查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签订时间、房屋租金、租期等等,判断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再决定应当采取的救济方式。自房屋过户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购买人所有,若房屋在之前已出租,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收取案涉房屋租金的权利,承租方依法应向新房主支付房屋租金。若租金已经缴纳给原房东,可以要求原房东,将房屋过户后的租金返还新房东。若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无疑是最好的情况。 二、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 律师补充: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件有: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 (三)出租人将该租赁物所有权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若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便无法使用该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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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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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闹离婚时,最大的争议恐怕就是财产问题了。婚前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离婚可以分割吗?网友咨询: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律师补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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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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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律师解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房屋存在重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会影响正常的居住的。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律师补充: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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