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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父母的房子立遗嘱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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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自己的房子立遗嘱时,需要在遗嘱中指定自己房产的继承人。同时,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最好的方式是去公证处为自己的遗嘱进行公证。 网友咨询: 给父母的房子立遗嘱怎么办理 律师解答: 1、父母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父母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将房产赠予给儿女; 2、原则上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写的遗嘱也是有效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给予辅导,没有权威机构做好登记,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遗嘱被有效认定的难度非常大; 3、而且根据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疏忽这些类似问题,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4、而写好遗嘱以后,如果无法妥善保管和传递遗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隐匿、损毁或篡改; 5、另外,遗嘱往往交由继承人保管,这使得遗嘱不具有隐秘性,而过早暴露出财产的安排在继承人之间造成兄弟反目,儿女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 6、因此,在遗嘱库这样的机构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办理遗嘱是相当有必要的。 律师补充: 遗嘱的类型是什么? 1、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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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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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如果子女未满2周岁的,应当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孩子的意愿。那么,父母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网友咨询: 父母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律师解答: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其中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4、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律师补充: 要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工资高对未来子女的受教育和生活会有优势。工作的性质,如果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会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也是一个优势。 2、文化水平,文化水平高的一方在子女的教育方面会有优势。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照顾和陪伴孩子的时间多的一方有优势。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如果判归一方,孩子的生活环境改变不大的一方会有优势。因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受教育和生活有很大影响。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的情况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会受影响。 6、掌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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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排除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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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些形式的遗嘱是需要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那么遗嘱见证人的排除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遗嘱见证人的排除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补充: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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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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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那么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吗? 网友咨询: 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吗? 律师解答: 1、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补充: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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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财产给妹妹,但法院竟判决无效,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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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自杀前留下字条将遗产留给妹妹,王某死后妹妹将哥哥名下所有财产转走,而王某妻子夏某和儿子没得到遗产。妹妹认为凭借字条自己有权利处理遗产,夏某认为自己和儿子为法定继承人应继承财产。最终法院宣布字条无效。法院为何宣布字条无效?字条不生效的原因是没有注明年月日,在我国法律上这是不能生效的字条。《民法典》规定,如果是自书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遗产由夏某和儿子,以及王某父母四人共同继承。遗嘱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法定继承怎么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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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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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就要看具体涉及到的纠纷案件是什么再去处理。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网友咨询: 未办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无效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三)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律师补充: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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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轨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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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婚姻都是以一方出轨而宣告终结,一方出轨等于是背叛了感情、背叛了婚姻,很多人都无法原谅对方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在发现对方出轨之后也会及时提出离婚。那么,婚姻一方出轨怎么离婚?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出轨怎么离婚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出轨,想要离婚的,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的,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协议书这样写: 1.写明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写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还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3.写明离婚的事实以及理由。同时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别人的利益。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离婚协议书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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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取名可以随意定姓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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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希望孩子的名字朗朗上口,且满含寓意,在取名字的时候精挑细选,甚至对自己的姓氏不满意,想给孩子再重新确定一个姓氏,那么给孩子取名可以随意定姓氏吗? 网友咨询: 给孩子取名可以随意定姓氏吗? 律师解答: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律师补充: 1、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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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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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对于工伤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都视为工伤。 网友咨询: 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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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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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是很多用人单位的选择。我们知道,单位聘用员工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呢? 网友咨询: 试用期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也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补充: 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补偿吗 1、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则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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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职时间可以提前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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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然就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往往劳动合同里面都是有具体的期限约定的。 网友咨询: 约定离职时间可以提前走吗 律师解答: 可以的。 离职时间还没到,能否提前走分两种情况: 1、工作没有交接完,肯定是不能提前走的。 2、如果工作已经交接完成,但是离职时间没到,和原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前走的。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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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违规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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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审理与裁决。它不是去法院打官司,不是诉讼,没有法官,案件也不会对外披露。近些年来“劳动仲裁”成了许多人热议的词汇,许多打工人遭遇老板和公司的剥削后,纷纷进行劳动仲裁。结果也非常喜人,基本上大部分打工人都拿到了应有的补偿。 网友咨询: 被公司违规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律师解答: 可以。 劳动仲裁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补充: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劳动仲裁委的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公司住所地,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去申请,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去实际上班的地方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需要准备的素材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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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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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网友咨询: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律师解答: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律师补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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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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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 可以。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条款一般是商事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然而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是不可随意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了培训费用,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在服务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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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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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可以辞退劳动者,若是认为员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没有什么证据,此时辞退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是可以证明确实是员工不满足录取条件的话,则此时辞退并不需要支付补偿。 网友咨询: 试用期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被辞退没有补偿。 试用期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适应的过程,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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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以外约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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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对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网友咨询: 法定情形以外约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不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侵害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为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无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如果这一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的,参照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可以认定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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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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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先要提交申请书、再者就可以接受仲裁的受理、只要确定好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最后就可以做仲裁调解和仲裁的裁决;只要处理好之后就可以依法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 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劳动仲裁受理事项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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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第一天在公司受伤,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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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入职新公司的第一天,就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后因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杨某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由公司赔偿107498元。杨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杨某受伤为何能认定为工伤此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就是杨某到底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形成了那他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里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了,肯定是算工伤的。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单位就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杨某的伤就是工伤,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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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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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律师解答: 放弃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该法定义务。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补充: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不能免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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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排名垫底了,单位就可以给劳动者调岗降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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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因为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都是排名垫底,已经不胜任销售岗位,公司因此将其调岗到售后部工作。因为奖金和提成都少了一大截,黄某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于是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调岗降薪行为违法。最终仲裁庭驳回了黄某的仲裁申请。公司调岗降薪行为违法吗?答案是不违法。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给其调岗的,这是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本案中的黄某,连续三个月业绩都垫底,这说明他显然是无法胜任现在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调岗,而调岗后工资自然就要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所以公司给黄某调岗降薪并不违法。对于单位来说,如果想给劳动者调岗,一定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能现在工作岗位的工作,这样单位就可以给劳动者合法调岗了;但如果单位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其进行的调岗行为可能就会被认定是违法的。所以单位给劳动者调岗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若是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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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操纵不当导致自己受伤的,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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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员工在工作中操纵不当导致自己受伤的,算工伤吗? 网友咨询: 员工在工作中操纵不当导致自己受伤的,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职工违规操作受伤,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等情形,且没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的,属于工伤。 在工伤认定中,并不考虑职工是否操作不当。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发生事故,不论是否属于职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用人单位都应该给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不给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补充: 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违章行为是过失违章行为和一般的故意违章行为,由这些违章行为引起的职工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在法律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造成工伤事故,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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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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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之中,劳动争议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是有的争议并不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内。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劳动争议的呢?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网友咨询: 哪种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律师解答: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1、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1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1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15、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补充: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例如保姆)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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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让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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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入职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国家的强制规定,那么合同到期公司不让走合法吗? 网友咨询: 合同到期公司不让走合法吗 律师解答: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就终止,劳动者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结算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劳动者搜集证据,计算出工资数额,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最后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办理相应手续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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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员工是否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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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旷工就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每个企业都是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的,如果长期旷工、迟到、早退那么企业肯定会给予一定的惩罚。 网友咨询: 如何界定员工是否旷工? 律师解答: 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2、没有正当理由; 3、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迟到早退不等于旷工。旷工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提供正常的劳动却未提供,或虽有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事由,但并未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对迟到早退的界定更多的是基于用人单位考勤管理的需要,督促劳动者按时、正常提供劳动,系用工管理形式。 调岗未到岗不能简单等于旷工。法定情形调岗,包括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劳动者未到岗提供劳动的属于旷工。如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行为,并不具备合理事由,并非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岗位对劳动者工作技能的要求、劳动强度、薪资待遇与原岗位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是惩罚性调岗,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的,劳动者未到岗出勤的,不能等于旷工。 合同非正常履行期间未出勤不等于旷工。劳动合同非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服刑期间等,以及劳资关系陷入僵局,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等。 律师补充: 旷工是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依照该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罚款、警告等处罚;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则单位可以选择单方面辞退该劳动者。 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当然,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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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聘用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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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有很多的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岗位问题受伤了,那样的话包工头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包工头请的工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网友咨询: 包工头聘用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解答: 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属于工伤范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心脏病不算职业病,所以应当算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评定工伤有严格条件,应当发生在车祸事故中,并且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其它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心脏病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工伤鉴定应该怎么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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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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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劳动者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网友咨询:劳动者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律师解答:劳动者不是必须要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申请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随时辞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律师补充: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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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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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此时首先需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进而可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争议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网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律师补充: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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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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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解除的,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会给劳动者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那么你知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吗?网友咨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律师解答: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补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收集如下证据:(一)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二)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三)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四)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五)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六)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七)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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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怎么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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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借名买房的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产权归属如何判定?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中,双方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首先,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一)申请人带着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申请审批表;(二)准备好材料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三)房管局进行审核。(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复审以及评分之后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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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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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城市里房屋租赁行业发达,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租房的时候都需要签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签多久生效呢? 网友咨询: 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吗 律师解答: 租房合同签订当天就生效,但合同有附生效条件的除外。一般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时间为准,具体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签订日期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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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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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网友咨询: 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知情权? 律师解答: 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资料和情况。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其本身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业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自觉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布相关材料,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如果物业公司不公布相关材料,业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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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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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网友咨询: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律师补充: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主导性和基础性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专有权就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其他权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及不同专有部分之间具有一体性,是不可分离的。共有权与专有权是一体的,基于专有权而产生,在不动产登记中,只登记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随之产生。共有权的大小由专有权的大小决定。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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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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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那么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网友咨询: 哪些房地产不可以转让? 律师解答: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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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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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一栋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和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我国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出卖人必须对其中一个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房屋最终归谁呢? 网友咨询: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律师解答: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律师补充: 遇见“一房二卖” 购房者如何维权? 这需要根据出售方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业主来进行讨论,具体如下: 1、如果出售方是开发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开发商是恶意串通第三方买卖房屋的话,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2、如果出售方是二手房业主,则不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根据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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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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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补充: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否则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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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政策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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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购政策是国家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平抑房地产市场过热态势,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而采取的重要调控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有些可能不会具备购房资格。出现这种情况以后,购房者原则上属于违约的情形。那么,因为限购令违约的,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因限购政策违约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1、若购房合同于限购通知发布前签订,双方可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订金或本金,恢复原状,并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后,因房屋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丧失购房资格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者贷款额度减少甚至丧失贷款资格,应理解为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购房合同于限购通知发布后签订,买受人必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处于履行迟延的状态,在此期间由于房屋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因情势变更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为合同无法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迟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房屋限购政策是公共性的调控政策,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且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房屋限购政策,若不违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为有效合同。 如果因为一方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房屋限购政策继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应当允许受欺诈方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并且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买受方没有购房资格,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等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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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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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房地产会提前预售房子,在房子还没建好的时候就先售卖,那么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律师补充: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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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后悔了,买房的定金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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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知道购房时在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需要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商家担心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后悔不履行合同,这笔定金就是用来减少商家损失的。 网友咨询: 签完合同后悔了,买房的定金还能退吗? 律师解答: 定金能不能退主要看退定金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交定金时,支付页面会有明确的预售协议,告知消费者定金支付规则。而定金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交完定金后悔了,这笔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果卖家收到定金后反悔,要双倍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定金。 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律师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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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永久租赁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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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房屋可以永久租赁给别人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想一直租赁的,可以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律师补充: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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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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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因为房产权属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总是会选择诉诸法院,那么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 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向那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 1、因为房产权属产生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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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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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买的商品房是期房,从签订买卖合同,缴纳房款后,要等上一两年才拿到房子。相对于现房,买期房有一定风险,当开发商出现信用危机的时候,可能会延期交房。这是购房者不愿看到的,必须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权。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起诉? 网友咨询: 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起诉 律师解答: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起诉。当发现开发商有以下延期交付行为时,购房者可以起诉维权: 1、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房屋,或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2、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收房时,购房人认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并要求赔偿开发商延期交房损失。买受人按约定收房后,又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其次,如果发现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催交房,催交后三个月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去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开发商延期交房大多事出有因,除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罢工、骚乱等)外,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未验收合格。这种延期交房一般是因为开发商在手续或者质量上存在问题。 2、建设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开发商资金和人力投入不足导致的; 3、市政配套工程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4、贷款未办理好; 5、施工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6、小区道路和环境建设未竣工; 7、政府重新规划绿化、道路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小区不能如期完工; 8、开发商对房屋设计、小区规划进行修改导致无法如期完工; 9、开发商捂盘等涨价,不惜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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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买卖不破租赁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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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故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原本是为了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但却被许多业主和租客滥用,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受损。 网友咨询: 遭遇买卖不破租赁怎么救济? 律师解答: 一、可以跟租客协商,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购买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内有租户,应仔细查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签订时间、房屋租金、租期等等,判断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再决定应当采取的救济方式。自房屋过户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购买人所有,若房屋在之前已出租,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收取案涉房屋租金的权利,承租方依法应向新房主支付房屋租金。若租金已经缴纳给原房东,可以要求原房东,将房屋过户后的租金返还新房东。若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无疑是最好的情况。 二、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 律师补充: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件有: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 (三)出租人将该租赁物所有权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若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便无法使用该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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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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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闹离婚时,最大的争议恐怕就是财产问题了。婚前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离婚可以分割吗?网友咨询: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婚前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律师补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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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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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律师解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房屋存在重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会影响正常的居住的。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律师补充: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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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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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法的手段以及合法的途径获取利益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有的人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采取非法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1、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律师补充: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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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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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是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 网友咨询: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律师补充: 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注意: 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的乘积。 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以违法者对产品(货物)的标价(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包括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也包括未出厂、未销售、未使用的产品。 计算货值金额对于办理产品质量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计算货值金额的前提是先要确认产品标价。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以产品标价为基础,客观、准确地计算货值金额,避免计算货值金额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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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与售价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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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中,产品可能会出现标价与实际售价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现在:根据发票等票据查实已经售出的涉案产品为A价,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为B价,出现了两种价格。 网友咨询: 标价与售价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标价是底标价(同标底价)与投标报价的统称。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价是商家根据自己情况提高或降低指导价得到的最终销售价格,是浮动价格。 商场标价和售价不符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消费者和卖家经协商;如果卖家拒绝协商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前往当地物价局进行举报,要求对其进行查处。 律师补充: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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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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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网友咨询: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解答: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律师补充: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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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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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一种规模化、低成本的商业扩张方式,实质是具有良好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特许人通过特许权的转让,促使企业资产与社会资本的最优结合,从而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关键,在于被特许人是否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否统一经营模式,是否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律师补充: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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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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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是指在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市场主体应当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网友咨询: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律师补充: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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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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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网友咨询: 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律师补充: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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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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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网友咨询: 持票人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律师解答: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律师补充: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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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终止,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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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指的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之后,帮助别人管理财产的一个过程。信托会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进行约定,然后把自己的财产全部都委托给受托人。 网友咨询: 什么是信托终止,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信托终止是解除已存在的信托关系。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律师补充: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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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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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海峡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因和昌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海峡公司停止施工。因海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相关鉴定,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为何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建设工程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具备办理条件,和昌公司却迟迟不办理。但是海峡公司未举证证明和昌公司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且讼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客观事实,因此,讼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讼争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案建筑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海峡公司对讼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当形式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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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合同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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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信托产品而言,信托合同是对信托产品最全面的介绍,也是规范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正式法律文件。一旦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发生纠纷,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依据信托合同来判断双方的过错、划分相应的责任,因此信托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网友咨询: 关于信托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 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律师补充: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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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不付尾款,承揽人能否起诉到法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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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xx院子的3D影视片,乙公司联系人为韩某。合同对款项支付时间、违约金、验收地点等都进行了约定。影片制作完后,影片经过了多次修改,但因乙公司一直未支付尾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制作费140000元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加工款80000元及违约金;结算阶段款项60000元及违约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782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甲工作人员向韩某发送了影片草路径预演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地址和提取码,而韩某此后亦回复确认收到上述信息。足以证明韩某代表乙公司收到了案涉影片的草路径预演视频,因此乙公司应在收到该视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80000元。此外,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阶段款项的条件系甲公司所有成品合格交付给乙公司,故乙公司支付结算阶段款项属于附条件义务。甲公司将正片发送给乙公司后,乙公司既未进行验收或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应以结算阶段款项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违约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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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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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网友咨询: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可以。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前提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情形已然发生,属于合同法定解除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关于合同目的,以合同订立时双方要达成的目的而非主张权利时,己方的目的,简单说,以利益受损为由,大多属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动机中包括商业风险和预期利益,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究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故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根本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是原因行为。在正确识别交易的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了不可抗力这一特殊因素外,关键在于对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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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把母亲赠与的钱转手给儿媳,婆婆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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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向儿子转账10多万养老金,以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不料,儿子当天把钱转手给了儿媳。一个月之后,张老太得知儿子和儿媳已经分居,要求儿子还钱,儿媳却称是赠与不予返还,张老太将儿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太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儿媳要返还老太的转账?《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儿媳主张是赠与,但是张老太给儿子转钱是为了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也就是说该赠与是有条件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儿子儿媳关系趋向变好,那么这份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儿子儿媳在接受赠与后一个多月却分居了,儿媳又起诉离婚,那么就可以认定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也就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儿子儿媳不能享有这笔钱,应该还给张老太。所以说,既然拿了钱又分居,准备离了,那就别要老人的养老钱了,多少得讲点道理,说白了这是拿钱不办事,自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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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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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网友咨询: 没签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 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费。 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支付物业费。当然,如果业主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或者收费违规的话,可以做出抗辩,减免或减少部分物业费。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物业公司和个人关系中,双方是合作关系、关系也是对等、平等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服务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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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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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网友咨询: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1、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雇佣等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种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等。 2、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后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履行顺序的利益。 3、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满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未届履行期,则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一方当事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已经作出实际履行。在提出履行后,可能发生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等不符合约定的问题,对方当事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5、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假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径行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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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保全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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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合同的保全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又称代位请求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律师补充: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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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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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 网友咨询: 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电子签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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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后合同立即生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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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那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个时候就应该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但是合同不是签字后就一定生效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概念,不过一般的情况合同签订时即生效。网友咨询:双方签字后合同立即生效么律师解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所谓依法成立,是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2、依法成立,有约定,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需要批准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律师补充: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4.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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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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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签订合同并不一定就有效的,还需要符合生效的要件,而有些合同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合同被撤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网友咨询: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律师解答: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律师补充: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其撤销有以下三种路径: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除具有公益性质的用于抢险救灾的赠与合同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推定具有公信力)外,在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前均有权撤销;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若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危害其生命健康的,即便合同已实际履行,赠与人有权撤销合同,依照不当得利规则请求受赠人返还标的;3.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若受赠人不履行或经过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撤销合同,请求权基础同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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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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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是有一定原则的,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合同要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那么胁迫情况下签的合同有没有效?网友咨询:胁迫情况下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一定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受胁迫方向法院申请撤销的,该合同即自始无效。律师补充:认定构成胁迫行为要看是否满足如下条件: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他人及其亲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施加或者将要施加的对其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荣誉、财产等方面的侵害,既包括现实的强制,也包括精神的恐吓。3.胁迫不法。包括胁迫手段的不法,如非法绑架,也包括胁迫目的的不法,如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某人犯罪事实要挟该人与其订立不平等合同。4.受胁迫人陷于恐惧,且其恐惧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5.受胁迫人基于恐慎而订立合同,且该缔约行为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失,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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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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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合同可能因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无效合同。那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网友咨询: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律师解答:无效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律师补充: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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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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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相对于商品出卖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给予了消费者较多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买到的商品,其实际与宣传严重不符,可以用法律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 购买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1、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 2、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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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怎么签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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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上是认可的,大家也都了解签订纸质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发达,买卖双方不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期间采用的是电子合同,那么电子合同怎样签才会有法律效力呢?网友咨询:电子合同怎么签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解答:电子合同应该有双方可靠的电子签名,自双方均签字时合同成立生效。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补充:我们经常会遇到的几种电子合同的形式:1. 网站平台生成电子协议,用户只需点击“确认”即可;2. 采用水印、可视化图章或是PS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合同;3. 通过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电子合同。4. 纸质合同由一方盖章后扫描到电脑上,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对方,对方打印出来盖章后再通过同样的方式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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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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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赠与合同其实都是附了条件的,也就是说此时需要达到了约定的条件之后,那么赠与合同才会生效。而对于其中所附的义务,其实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到底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网友咨询: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律师解答: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律师补充: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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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司机费用,男子被物流公司起诉索要垫付款,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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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吴某结算,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吴某,吴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吴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吴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支持某物流公司的诉求吗?根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吴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吴某向承运司机履行。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因此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债权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4)债权的转移必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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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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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刘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经营需要,租赁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归某融资租赁公司。同时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车辆抵押给某融资租赁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如约发放融资款,田某签署《交车验收单》,有8台车辆先后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田某未依约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进而认定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属性,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仅有8台车辆真实存在,另外12台车辆除《交车验收单》,无其他证据佐证。所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分别按照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计算田某给付款项的数额,刘某对田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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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房筹钱,租客却不肯搬走,房东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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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的父亲突患重病,因为筹不到钱,李女士便把一套出租房给卖了。但当她让租客搬家时,对方不仅不搬、不支付租金,还让她赔偿30000元装修钱。而买家迟迟收不了房,也要李女士赔偿。这可急坏了李女士。房东算违约吗?答案是不算违约。李女士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如果房东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解除租赁合同,那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而实际上李女士也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所以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实际上在李女士卖房之前就已经终止了,所以租客是应该尽快搬离李女士的家的。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在此案中不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适用此原则的前提是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而本案之间双方已经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了,因此当然就不适用这个原则。对于三万元的装修钱,李女士是否需要补偿给租客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所以如果租客是没有经过李女士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装修的话,那李女士无需支付其装修补偿,而且李女士还可以要求他们将房子恢复原状;如果他们的装修行为给李女士造成了损失的话,那李女士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反之,如果租客装修是经过了李女士的允许的话,那对于装修后添置的东西如果无法带走的话,他们可以要求李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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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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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网友咨询: 未完工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答: 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即使未竣工,也是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此种情形下,承包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仅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优先受偿,而不能涉及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部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价款,对未竣工工程的价款,预期利润不包含其中。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范围。 律师补充: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2、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质量不合格或竣工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款不支持,承包人据此主张优先权更是无从谈起。 3、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弱势一方权益能平等得到保障,故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等不享有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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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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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特殊社会背景下,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优先保护弱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网友咨询: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答: 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补充: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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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垫资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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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 网友咨询: 关于工程垫资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欠付工程款,也就是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对应当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未予按时、足额支付而拖欠的情形。 当建设单位全额拖欠工程款时,实际上相当于施工单位全额垫资,部分拖欠工程款时即相当于施工单位部分垫资。 工程垫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既已约定,无论签订合同的背景如何,至少承包方是明知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垫付工程款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欠付工程款不同,欠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应付款项,应付未付是发包方违约导致,因此,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按照有约从约,无约法定的原则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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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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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成,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工程,而应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4、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优先权主张的时间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律师补充: 优先受偿权适用于质量合格的竣工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发包人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是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要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依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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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会被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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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建筑工地会占用未经批准的土地来建设临时建筑,那么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会被罚款吗? 网友咨询: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会被罚款吗? 律师解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律师补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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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修改城乡规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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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修改城乡规划吗? 网友咨询: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修改城乡规划吗? 律师解答: 1、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律师补充: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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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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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网友咨询: 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律师补充: 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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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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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办理建设工程需要许可证,那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网友咨询: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律师补充: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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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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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那么,有哪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网友咨询: 有哪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律师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律师补充: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筑项目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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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划的需要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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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许可后才能施工建设,并且需要按照建设计划进行施工,那么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划的需要许可吗? 网友咨询: 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划的需要许可吗? 律师解答: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律师补充: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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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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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很容易出现纠纷,比如拖欠工程款。每年都有因为拖欠工程款,不少生意上的合伙人反目成仇或者施工人没有领到工资,导致社会问题频发。那么,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网友咨询: 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律师解答: 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延迟违约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一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违约以后,对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其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律师补充: 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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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的改造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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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城市越来越繁华,旧城区的设施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就需要对旧城区进行改造,那么旧城区的改造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网友咨询: 旧城区的改造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解答: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律师补充: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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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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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那么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取得? 网友咨询: 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取得? 律师解答: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律师补充: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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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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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工程招标 律师解答: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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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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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网友咨询: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律师解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补充: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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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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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解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律师补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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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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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业主) 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网友咨询: 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律师补充: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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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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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 网友咨询: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累犯? 律师解答: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律师补充: 罪犯被判刑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上不思悔改,对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所持的是公然藐视乃至敌视的消极态度,对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存在破坏践踏的潜在危险性,依法需要对其从重处罚。对累犯之所以从重处罚,其主观恶性大是主要原因,累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初犯,但不能仅以罪犯实施了多次犯罪行为、之前被判了多次刑罚为由,便机械地将其与累犯对号入座,降低认定累犯构成的门槛。 虽然对于累犯需要从严、从重处罚,但是对于累犯的认定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刑法条文的语境下加以认定,而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恣意认定,这既关乎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也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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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健康证并出售获利被判刑,触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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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红为方便伪造、出售健康证明,用其个人手机建立了多个群聊,伪造盖有“山东省预防医学咨询诊疗门诊章体检专用章” 的健康证予以销售,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违法所得共计23801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徐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以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并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可以减刑吗?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监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符合减刑条件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准许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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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侦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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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我国所有案件中惩罚最为严重的一种,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过诉讼然后进行判决等程序。在诉讼时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那么刑事诉讼侦查期限是多久呢?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侦查期限是多久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侦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可延期审理;如果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以及流窜作案等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等。 律师补充: 刑事侦查的流程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通缉; (八)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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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杀死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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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当防卫打死人不要担责任。 网友咨询: 正当防卫杀死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解答: 正当防卫杀人无罪,但是如果是防卫过当杀人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指的是对于哪些正在实行不法的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一种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制止的过程当中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限度上的损害时,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要是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而导致别人死亡的话,那么正当防卫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别人的死亡并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则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律师补充: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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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教育学生失手致其骨折,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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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百色,一个学生与同学发生矛盾后,老师揪着学生的手,将其按至蹲在地上,随后反手扭了一下该学生的手,致其倒在在了地上。老师在起身前,还拍打了一下倒地学生的屁股。这位老师会承担刑事责任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指出,学生受伤左肱骨骨折属于四肢长骨骨折,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如果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为:1、如果行为人故意打人伤害他人身体的,那么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如果行为人打人致人骨折重伤的,那么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老师体罚学生会受什么处罚?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下列处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老师体罚学生,可以搜集证据后向教育部门举报或者拨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涉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师的投诉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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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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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想要进行犯罪行为时,可能会某些原因而导致犯罪未遂。有人会认为未遂就没有造成伤害,不需要惩罚,但是却有表现犯罪的行为。那么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解答: 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 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 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 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补充: 犯罪未遂的量刑标准: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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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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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网友咨询: 未成年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 律师解答: 要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先要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只有在实施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对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再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有以下情况: (1)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不构成犯罪,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即便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的,相关刑事责任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8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构成犯罪,也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补充: 共同犯罪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在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还是两个以上的单位,甚至一个是自然人,另一个是单位,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2、客观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相同的目标,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犯罪行为的整体。 3、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分子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犯罪,意识到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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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子遭多人棍殴,系惩戒偷盗,我国偷东西会被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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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被多人轮流用木棍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经核实,该地位于缅甸,被打女子因偷菜被发现后,按当地一贯做法,由亲友组织用棍棒对其进行惩戒。在我国,偷东西会被怎么处罚?首先,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那么就构成盗窃罪。而犯本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下:(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罪;(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3)多次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5)盗窃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6)犯过盗窃处罚一定时间内又犯罪的;(7)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一般来说,盗窃的次数越多、累计盗窃的财物价值越高,那么盗窃犯受到的刑罚也就会相应的重一些。法院在量刑之前,除了考虑这些一般的量刑规定之外,还需要看一下盗窃犯的行为,是否满足了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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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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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律师补充: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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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是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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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是不是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 不是。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互殴过程中还击一方认定为防卫行为的情形: 1,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偏激; 2,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3, 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律师补充: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特征: 1、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正当防卫实施人的主观臆测或者推测; 3、正当防卫行为应控制在适当的“度”以内,即能制止不法侵犯行为,不可超过这个度。 防卫与互殴根本的区分,在于事先是否具有斗殴的合意。如果双方事先经过约定,具有斗殴的合意,此后的相互打斗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此时双方都不具有防卫的性质。如果一方首先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另一方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斗殴,而是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正当防卫行为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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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户口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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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户口,这是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那么虚报户口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 虚报户口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律师补充: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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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英雄烈士的行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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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那么抹黑英雄烈士的行为犯法吗? 网友咨询: 抹黑英雄烈士的行为犯法吗? 律师解答: 1、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2、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律师补充: 1、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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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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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还是有很多人会参与犯罪活动,但是其中有些人是因为被人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这些人被称作胁从犯。 网友咨询: 胁从犯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律师补充: 胁从犯具体应该怎么认定 1、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要件方面,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而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做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 3、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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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正在进行中,网上赌球或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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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卡塔尔世界杯拉开帷幕,球迷朋友在享受足球盛宴的同时,各类赌博网站、APP也是层出不穷。网上赌球违法吗?其实赌球行为本质上就是在赌博,而赌博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且赌资较大的话,那行为人将会被处以治安处罚。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球,并且构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话,还将涉嫌赌博罪。至于这里所说的聚众赌博,是指以下四种情况:(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而以赌博为业,则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的情况。法律对赌博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自己是赌博罪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是需要根据自己的涉及金额来进行确定的。金额比较多的话,那么判的刑罚肯定会比较严重,如果比较轻微的话,有可能还会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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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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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主体适格;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他条件。 网友咨询: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的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主体适格; 3、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如下: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费减缓的,应当提交减缓费用的请求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2、在初审过程中,审查员将对申请文件中的正式问题发出更正通知,申请人应当更正通知,同时,审查员将审查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如果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将回复或修改申请文件; 3、初审通过后,审查员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收到专利授予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年度年费、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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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授权日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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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如何计算? 网友咨询: 发明专利授权日期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发明专利授权日期的计算为: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的日期即为授权日期。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实质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专利授权和登记,该日期即为授权日期。 律师补充: 专利权有哪些保护范围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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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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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网友咨询: 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比如制作吸毒工具、赌博设备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的过程。 6、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相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9、不满足专利授权条件的。 律师补充: 申请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的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 3、不能与他人在先的专利权相冲突,不能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4、材料齐备,且当事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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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应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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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网友咨询: 专利申请书应当有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律师补充: 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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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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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网友咨询: 使用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律师解答: 使用驰名商标有下列限制:首先是确定的驰名商标的内容不得扩大或变更;其次是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再次是驰名商标保护期限是有限制的;最后是对驰名商标的转让的限制。 律师补充: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下: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能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能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等的,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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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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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因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而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的范围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律师补充: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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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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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相信⼤家会常常会在广告中听见。驰名商标其实就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为公众⼴为⼈知的并且有着高声誉的商标。 网友咨询: 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律师解答: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律师补充: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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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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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保护有哪些途径? 网友咨询: 专利权保护有哪些途径? 律师解答: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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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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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可以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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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卖创意小猪佩奇台灯,结果被起诉,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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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宣判过这样一个案例:陈某某因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标识,被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起诉了。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为什么被告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呢?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是享受跨类保护的,所以如果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即便与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经营的不是同类业务的,也会被认定构成侵犯对方的商标权。而本案中原告公司的“小猪佩奇”商标,由于在全国乃至全球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了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虽然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别不同,也仍然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下:1、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2、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按商标许可费一定倍数赔偿;都难以确定的,按案情给予500万以下赔偿;3、商标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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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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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除此之外,商标权亦可通过使用取得。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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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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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有时候可能专利侵权的证据不好保存,那么专利侵权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 网友咨询: 专利侵权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 律师解答: 1、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律师补充: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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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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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也五花八门。那么,现实中,常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律师解答: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律师补充: 著作法不予保护的对象都有那些: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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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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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是指即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 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 网友咨询: 什么是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律师解答: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律师补充: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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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发现会授予专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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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么对科学发现会授予专利权吗? 网友咨询: 对科学发现会授予专利权吗? 律师解答: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律师补充: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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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授予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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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授予专利的强制许可?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可以授予专利的强制许可? 律师解答: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律师补充: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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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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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那法律是如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呢?网友咨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是哪些律师解答: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有以下规定:1、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律师补充: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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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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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作为申请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专利,是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的,专利权人是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利许可证书的,那么,专利许可的原则是怎样的?网友咨询:专利许可的原则有哪些律师解答: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2.单一性原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4.优先权原则。律师补充:哪些情况下专利许可备案不予通过?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9、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10、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11、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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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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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哪些?网友咨询: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哪些律师解答: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1、实用新型应当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专利的资格;4、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的其他条件。律师补充: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一)保护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二)进步不同:在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或者“小专利”。(三)审批程序不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四)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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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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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伪造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网友咨询: 伪造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律师解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律师补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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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流浪猫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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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宠物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般情况下,在动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跑丢了的流浪宠物伤人,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意志外丧失占有的动物。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的饲养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投喂者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主流观点为应当由负责安全保卫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的,如果恢复野生状态的动物适应了新的生活,与其群体一样生存栖息,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再对其所造成的侵害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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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咋办,好意施惠行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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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经常发生的搭乘便车、代投信件、邀请好友参加宴会等行为,这类行为一般被称为好意施惠。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有时候也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好意施惠致他人损害,那这种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好意施惠行为理论,其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主观无受法律约束意思、无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期介入等三方面。好意施惠行为本质是非法律行为,施惠人主观上基于情谊或增进感情,没有订立契约的意思,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人没有义务必须为施惠行为,受惠人不享有施惠行为的履行请求权。由于好意施惠行为非法律行为,所以法律不调整行为本身。 我国侵权责任确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得以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好意施惠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好意施惠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处理的时候应该酌情减轻好意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这是与其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案件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其侵权责任,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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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们看过来:宠物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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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居民选择饲养宠物狗以此缓解社交压力或提升幸福感。对于爱狗的人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要确定宠物伤人的责任方, 一看饲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看宠物伤人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受害者在事件中存在包括主动去敲打、挑逗饲养动物等在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饲养动物应遵守本地的相关规定。如若发生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事后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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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被曝汉堡里吃出手写纸,店长竟只配80元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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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费者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在麦当劳的板烧鸡腿堡中,吃出一张有着蓝色墨水字迹的纸张,沟通时店长称只赔80元的餐品,如果不满意赔偿可以另寻方式投诉。此外,还有消费者表示在麦当劳餐品中吃出油炸苍蝇、虫子、鸡蛋壳等异物。这种含有异物的食品显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而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这种出售、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购买该食品所花费价款的十倍或者因此受到损失的三倍要求商家赔偿。所以购买到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麦当劳给予十倍赔偿的。作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可以把商家投诉到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他们来对商家作出相应的处罚;还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照自己购买该食品所花费价款的十倍给予自己赔偿;如果说商家拒绝赔偿的话,消费者可以起诉处理,也可以申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对于这种生产、销售的食品里有异物的商家是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而且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则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三、如果说商家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则要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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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给女租客发不雅视频,涉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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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姑娘小李在重庆高新区租房,9月2日,60岁左右的男房东突然给她发了一段不雅视频,她以为对方发错了没有回应。几天后,房东竟发语音问她看视频的感受,还问“想不想,多少钱一晚”,她认为这是性骚扰,感到十分害怕,于是想要退房并报警。最后警察对男房东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向他人发不雅视频违法吗?向他人发不雅视频是违法的。该房东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性骚扰,他通过网络工具向别人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性骚扰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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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要受到什么惩罚?学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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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很多老师打学生的情况,有的学生甚至会被老师达成在重伤。那么,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网友询问:老师打学生,要受到什么惩罚?学生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车旅费)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4、对个别屡教屡犯的教师,批评教育无效的,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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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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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遭遇到消费欺诈并不少见,但索赔却异常困难。 什么是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欺诈的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过失不属于主观要件,这是因为如果经营者并无恶意,予以惩罚性赔偿显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发展。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欺诈行为有两个基本表现,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经营者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但未告知真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一般而言可以概括为“说假话、卖假货”。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去综合判断。 最后,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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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琐事侮辱同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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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扬州的女子李某竟在工作群内辱骂同事张某,并捏造事实丑化张某。不仅让张某遭到非议,甚至还引起了家庭矛盾。近日,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辱骂他人的民事责任是什么本案中李某的侮辱行为显然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对于这种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权人首先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有关侮辱受害人的言论;其次需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因侮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最后,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李某需要向张某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因此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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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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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网友咨询: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性骚扰是非法的。忽视性骚扰并不会让它消失,可能会使情况变得更糟,如果遭遇性骚扰,可以: 1.保持冷静,与对方的身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醒对方停止提出这种行为。如果对方手上还有动作,一定要及时制止。 2.收集和保留好被骚扰的证据,如视频、录音、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 3.不幸遭遇性侵害后,应在第一时间报警。证据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提起诉讼。若经济困难,可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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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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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后一公里”是城市居民出行采用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障碍,共享单车(自行车)企业通过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服务,完成交通行业最后一块“拼图”,带动居民使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热情。现如今,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其便捷省力、随“扫”随走等特点,使其成为不少人选择使用的短途交通工具。共享单车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扫码后实际就与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合同内容往往由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构成,租赁期限较为短暂。 单车运营方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单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其投放的车辆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投放的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如果共享单车本身存质量问题,用户骑行出现安全事故后,共享单车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平台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追偿。 如果共享单车本身没质量问题,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为和机动车抢道或违反交通规则,那应按照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结果执行。驾驶人员未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旦造成事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而言,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会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绿色出行低碳环保,但是骑车也需谨慎:骑行前,对共享单车进行检查;骑行中,遵守交通规则。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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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在公交车上受伤,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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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人们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车上肯定是人来人往,如果说在公交车上受伤了的话,那么所受到的影响和赔偿责任就很多。 乘客坐在公交车上打瞌睡或者自身未站稳导致受伤的,乘客应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乘坐公交车期间与客运公司建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司机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且车内其他乘客没有出现因惯性向前的姿势或比较剧烈的身体晃动,则乘客本人对此次损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交车内人员拥挤,第三方肇事导致乘客受伤的,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客运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再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司机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的,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乘客上车投币后,与客运公司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致乘客受伤,违反了安全运输义务,按照客运合同属于违约,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客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若已投保了承运人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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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女子摔倒骨折,共享单车事故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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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倪女士在骑共享单车去上班时,车子刹车失灵,导致倪女士摔飞了出去;因为此次事故倪女士左胳膊骨折,左肩关节脱位,面部受到损伤,还掉了五颗牙齿,为了治疗共花费近4万元,经过报销后倪女士自己支付了8000多。事发后,单车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了倪女士5000元,剩下的3000理赔专员表示只承担一半。对于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扫码后实际就与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所属的公司作为单车的运营商,对于单车是有维护义务的,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单车是没有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单车的运营公司对于出现问题的单车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避免让客户骑到坏了的单车出现事故。所以说如果消费者骑到了有质量问题的单车并因此受伤的话,可以要求单车运营公司赔偿,因为这是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对租赁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本案中的单车运营公司并没有及时对刹车失灵的单车进行维修,这才导致了倪女士骑到了坏了的单车被摔伤,所以单车运营公司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就属于一种过错行为,他们应当为自己没有尽到义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追究单车制造商的责任。另外倪女士自己其实在骑行前也是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她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问题;所以如果说在其骑行之前刹车就失灵了但她却没有检查继续骑行的话,她自己也需要为受伤一事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如果消费者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比如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的,那么消费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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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门铃会侵犯对门邻居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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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带有自动摄录的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居民家庭。然而,智能可视门铃在给居民家庭带来安全、防盗的同时,也给邻里之间带来了困扰,有的甚至引发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 网友咨询: 可视门铃会侵犯对门邻居隐私吗? 律师解答: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住宅具有私密性,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是每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这种操作会使得邻居生活安宁受到侵扰,因此,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会侵害邻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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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微信群内公然辱骂他人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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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习惯用微信、QQ等网络空间记录生活的点滴,分享开心的插曲,吐槽不爽的事情。每个人都有多个微信群、QQ群,聊天中争执几句很常见,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可能就违法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上辱骂他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正,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辱骂内容进行固定取证,对实施辱骂行为人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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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侵犯肖像权,鹿晗起诉某炸鸡店获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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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的肖像,如果他人想使用,并且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用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炸鸡店的私自使用鹿晗照片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二、使用、制作和公开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不构成合理使用或者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也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别人的肖像不用于商用的,是否就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了?答案是否定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并不以是否商用为前提条件,不管用途是什么,只要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不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的使用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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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健身房洗澡被女子看光,向健身房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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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浙江宁波的张先生,在一家健身房泳洗澡时,突然看到一名女子走进来,事发后张先生向值班服务员反映,由于浴室区域无监控没找到该女性会员,张先生表示这件事对他精神造成了巨大困扰,向健身房提出:赔偿500元或免费2个月健身但都被拒绝。不论这位女子到底是有意闯入还是无意闯入,她的这种行为都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因为首先浴室,就算是公共浴室也属于一个私密空间,其次洗澡这种活动也属于一种私密活动;而闯入他人私密空间,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是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男子健身房洗澡被女顾客看光,健身房有责任吗?在此案中,健身房是有责任赔偿张先生的。因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是有义务保障顾客安全的,而这个安全不仅包括顾客的人身安全,还应当包括顾客的隐私;但本案中的健身房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进入男浴室的女子,显然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护好顾客隐私的体现,所以他们应该为此承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张先生向健身房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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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醉酒后次日身亡,同桌喝酒的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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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晚,中卫市的柳某和工友郭某某等人一起外出聚餐,23时许,柳某醉酒后被送回家。26日凌晨,柳某被确认死亡,因此柳某家属要求郭某某等人承担丧葬费,最终经过派出所和其他组织的联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郭某某等人赔偿柳某丧葬费70000元。对于这种同桌喝酒的人回家后发病身亡的情况,其他同桌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在喝酒的时候他们有没有劝酒的行为,如果说他们在喝酒的时候曾强迫劝酒,或者存在明知道死者不能喝酒还劝其喝酒,导致其喝酒后诱发疾病身亡的,则同桌人是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的;反之如果其他人都不存在劝酒行为的话,那么对于死者家属其他同桌人就没有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同桌喝酒的人死亡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要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强迫性对死者劝酒。二、明知道死者不能喝酒和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三、在死者酒后要开车的时候没有劝阻,导致其因酒驾发生车祸身亡。四、没有将醉酒的死者安全送回家,导致其在路上发生意外身亡。如果存在以上情况的,那同桌喝酒的人就需要赔偿死者家属,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无需赔偿。同桌喝酒的人死了,其他人都需要赔偿什么?其实对于这种同桌喝酒的人喝酒后发生意外身亡的,其他同桌人如果被认定有责任的话,需要赔偿的不仅有丧葬费,还应当包括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死者有抚养人的话,则还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聚餐后发病身亡,饭店有责任吗?在这种案例中,有些时候死者家属还会把聚餐的饭店告上法庭,其实这种情况饭店一般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虽然说饭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但是对于其这一义务并不能无限扩大,也就是说顾客喝多少酒、喝不喝酒饭店是没有义务去管的,所以当顾客喝酒后发生义务去世的,不能说明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要求饭店担责。对于这种聚餐有有人死亡的情况,到底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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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怀疑村民偷鸭将其骂晕赔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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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肥西县法院通报一起辱骂气晕他人的民事赔偿案件。倪某是肥西一家鸭子养殖场场主,发现家中有鸭子丢失,认为是王某偷的,双方发生纠纷。倪某因此诅咒王某致王某气晕倒地送医。王某将倪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损失。法院酌定倪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倪某向王某赔偿五千余元。 如何认定侵权 想要判定构成侵权的话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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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饮酒免责协议”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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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同学、同事间聚会免不了要喝酒,一起喝酒、劝酒后引发生命安全意外纠纷的情况屡屡发生,一些同桌的人甚至因此而承担了相关的责任。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饮酒免责协议,约定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这样的协议有效吗,真的能免责吗? 聚会喝酒先签免责协议徒劳无功,并不能收获免责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承诺书应符合自身的真实意愿,但协议内容不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反之,签订的协议、承诺书则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可以写免责声明,但是如果事情真的发生了,那么这份免责声明一般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声明本身已经侵犯到了其他人的权益,所以无效。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 在聚会中,共同饮酒人如果有下列几种行为的,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签了“免责协议”也没用:1. 强迫性劝酒;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在聚会的时候不要盲目劝别人喝酒,少喝酒才是关键。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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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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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网友咨询: 什么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律师补充: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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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可否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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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 网友咨询: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可否不予提供? 律师解答: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医院应当及时提供。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是违法行为,如果就是不提供,解决方法很简单,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员将会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医院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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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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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办?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有哪些?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 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在实践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进行调解,具体医调委组织调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解决中,不做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目的。调解协议和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 3.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医患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调解,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律师补充: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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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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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网友咨询: 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律师解答: 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过于自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该就医疗处理方案,医疗风险以及其他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向患者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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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整形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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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整形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律师解答: 医疗美容属于特殊医疗合同,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整形损害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单位无不当医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属于整形手术后的常见并发症的,应认定医疗单位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患者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患者对存在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构成医疗侵权,医疗美容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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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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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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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医护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那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网友咨询:骨科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律师解答:骨科术后感染算是医疗事故。病人手术后不幸发生了伤口感染,算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对治疗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立场。在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中,申请人可以是医院,也可以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律师补充: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二、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三、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四、非医疗意外;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五、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六、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七、并发症;八、患方不配合治疗;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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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者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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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网友咨询: 药品使用者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律师补充: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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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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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们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技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现在发生医疗过错一般都会产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解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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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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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医疗事故有诉讼时效吗?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有诉讼时效吗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起诉有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相关法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遇到医疗事故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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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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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网友咨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医疗机构免责: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律师补充: 医疗责任保险的定义: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度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患者遭到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记得妥善收集保管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记录、护理记录、费用发票、出院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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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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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网友咨询: 怎样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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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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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和解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的处理,并且在索赔申请时是需要有准备材料的,那么,医疗事故索赔和解是需要哪些程序的呢?网友咨询: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律师解答: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处理程序如下:1、准备材料:索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就诊材料、病历本、住院缴费材料等;2、机关进行审查:处理争议的机关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管辖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结案或者调节等,并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发出受理通知:处理争议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并说明理由;4、移交材料: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材料移交给市医学会组织进行首次鉴定,并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5、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鉴定,并且由市卫生局对鉴定专家的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等程序进行审核;6、医学会鉴定结论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提交材料的调查内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规范、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医学建议等;7、进行双方调解:经过鉴定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由双方共同申请并且数条件委托书并且签署调解委托书,就赔偿进行调解;8、结案: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进入法律程序。律师补充: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为: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不以鉴定为前提。2、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坚持过错原则,双方当事人依照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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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抱错了孩子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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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由于二胎三胎的政策放开,越来越多的新生儿在同一天出生,医院的妇产科和新生儿科也就越来越忙碌,那么如果医院抱错了孩子是医疗事故吗? 网友咨询: 医院抱错了孩子是医疗事故吗? 律师解答: 医院的过错抱错孩子是属于医疗过错的 医院的过错抱错孩子是可以认定为医院的人员有过错的,对于医院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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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退休后在行医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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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成学徒变成正式医生,还是要经过不少阶段的,医生也是一个特别好的职业,在正规医院行医数年后,医生也是要办理退休的,不过退休后医术还是在的。所以,医生退休后在行医算违法吗?网友咨询:医生退休后在行医算违法吗律师解答:(一)医生有执业资格证,退休后仍可以在医院,私人医院,社区卫生所等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二)如果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有以下5种情形: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律师补充: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四)主观要件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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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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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得了“顽疾”,比如难以根治的皮肤病,偏信“祖传秘方”等无任何从事医疗相关的证件及手续的人自制的偏方,结果服用后导致病情加重,该怎么维权?网友咨询: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怎么维权律师解答:因为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受害人可以按以下维权:(1)主张损失赔偿服用“祖传秘方”等药物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权,所以服用过后导致病情加重,直接侵犯健康权,受害人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且,损失的范围包括后续住院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2)举报对方“非法行医”首先,自制“祖传秘方”的行为人,无任何从事医疗相关的证件及手续,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其次,“祖传秘方”导致受害人病情加重,属于“使用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受害人可以举报处理。律师补充: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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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诊疗而受到损害的,医院还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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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中,时常会出现患者不配合护士的情景,这些情景的出现,缘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不理解,导致的不重视、反感或不配合。 网友咨询: 患者不配合诊疗而受到损害的,医院还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某些患者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或是因其家属的原因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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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误诊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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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到医院看病,自然是希望药到病除。但是有时候会遇到医院误诊的情况,给病人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损失。我们知道,医院误诊是可以投诉的,那么,应该如何投诉呢?网友咨询:医院医生误诊怎么投诉律师解答:医院医生误诊的投诉方式有:1.及时保留证据。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律师补充:医院医生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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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鉴定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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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设备的不断,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有权利申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回避。申请医疗鉴定回避一般都会有两种方式。网友咨询:申请医疗鉴定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律师解答: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专家鉴定组成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也就是说自行回避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也就是说申请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律师补充: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怎么走?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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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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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律师补充: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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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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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就是诉讼中止,那么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余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律师补充: 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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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的虚假宣传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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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美消费需求与日俱增,医美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医美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健康安全。 网友咨询: 医疗美容行业的虚假宣传行为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补充: 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电话、健康咨询、上门推销等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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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罚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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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形。那么对行政机关的罚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网友咨询: 对行政机关的罚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律师解答: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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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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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诉讼吗?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诉讼吗? 律师解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补充: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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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谁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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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那么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谁提起? 网友咨询: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谁提起? 律师解答: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补充: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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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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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律师解答: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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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该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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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为了能够给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设置的程序,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应该怎么申请 律师解答: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简易格式见图。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 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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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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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那么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吗? 网友咨询: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吗? 律师解答: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律师补充: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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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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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吗? 律师解答: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补充: 1、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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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是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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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那么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是有哪些权利? 网友咨询: 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是有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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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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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行政处罚吗? 网友咨询: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行政处罚吗? 律师解答: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补充: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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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都需要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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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那么行政处罚都需要公开吗?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都需要公开吗? 律师解答: 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律师补充: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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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以在多长时间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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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需要要调查的,要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什么时候可以行政复议?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可以在多长时间复议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可以在知道该行政处罚行为后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度日起继续计算。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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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私自处分他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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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网友咨询: 行政机关私自处分他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1、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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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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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网友咨询: 行政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律师解答: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律师补充: 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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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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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律师解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律师补充: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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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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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惩戒制裁手段。法无规定即禁止,对于行政处罚来讲,其具体的种类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对于没有规定的处罚类型,行政机关也不能采取。那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的性质特点: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处罚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殊性。处罚对象为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规范化。 3、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公司章程、协议和协议对其内部人员进行处罚,这些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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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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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受援人的申请后,指派有资格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属地管辖。根据法律法规,未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援助。网友咨询:提起行政诉讼能申请法律援助吗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是可以请求法律援助的。但前提必须是受援人应当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是免费的,是以申请为基础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受援人的申请后,指派有资格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属地管辖。一般来说,法律援助不能跨地区适用和协助。根据法律法规,未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援助。律师补充: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因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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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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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扩大,而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等,那么行政强制措施能不能委托?网友咨询: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可以委托律师解答: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律师补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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